一、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
可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患方多数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二、怎样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要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再次鉴定,但此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的话不利后果就当事人一方承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等切身利益。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鉴定取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及有关方面提供的证实材料,并从中找出疑问,抓住重点,将环境因素、人员因素、技术因素及病员因素等客观实际综合起来,全盘考虑,从而得到最接近客观实际的资料。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6.坚持医疗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
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是我国的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申请再次鉴定,然后根据结果来判断,当医学委员会对医疗事故作出鉴定结论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表示对该结论的质疑,也就是我们说的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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