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怎么定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9:04:45 55 人看过

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国际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惩治

(一)新刑法设立信用证诈骗罪。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国际信用证诈骗,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新刑法设立了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虚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总额逐年上升,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把犯罪的目标直接对准信用证。由于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对信用证的基本知识以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其犯罪与一般的诈骗犯罪在手段、形式上有所不同,为了严厉打击这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国入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专门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典,在第195条设立了该罪,其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2)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信用证诈骗罪有如下法律特征: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皆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犯罪客体,侵犯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方面的金融制度和他人财产利益。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第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证仍加以利用的骗取证下款项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用来诈骗钱财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犯罪分子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各种单据,使开证银行因全部单据与信用证在形式上相符合而必须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骗货物的目的,这种犯罪主要集中在伪造提单上。有的是伪造船长的签字,有的是采用空头提单,有的则是对提单所载明的货物作假。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等情况。

第三,骗取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内一些企业急于筹措资金的心理,以吸引外资为名,提出一些非常优惠的条件,骗取国内企业的信任,为其开立信用证。

第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如前所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饼信用证。由于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对受骗方的欺骗更隐蔽,因而比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更难识别。

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这种行为,即构成本犯罪。再如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放款。有的国内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勾结,由国外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事实上不准备或不可能履行的信用证,国内出口商在收到这种信用证后,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获得打包放款,而后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这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第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因为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入必须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如果有的工作人员由于水平有限或不负责任,在办理、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则不以信用证诈骗罪来认定,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故意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而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处于其不当获利应依法追缴。要把握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严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有关信用证诈骗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数额较小,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有关信用证诈骗行为,没有得到预期的钱财,但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本罪有时与贷款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会发生法条竞合。如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即行为人预先编造事实,骗取信用证后,再用骗取的信用证作担保,到银行骗取贷款,这种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罪,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属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定为信用证诈骗罪。再如行为人伪造、变造信用证后又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的行为如何定性?伪造、变造信用证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两罪形成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罪加重处罚,据此,应将该犯罪行为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对于进行信用证诈骗,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95条、第199条、第200条规定,其刑事责任是: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注意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信用证诈骗罪中,一些犯罪分子是境外的,在适用法律中要特别注意。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力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的犯罪分子触犯刑法第195条的规定,按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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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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