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合同等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当事人会选择找公证机构做公证。但是,做好公证拿到公证书后才发现对方给的公证书不对劲,公证书中带有一些文字或是内容等致命错误,那么就会影响公证的实际作用。对于这个公证机关所犯的这个错误,有些当事人也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事实上公证机关不是国家机关和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即使所做的公证书有重大错误的,严重影响到证明力的,当事人也不能对公证的证明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上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都可选择起诉。
当然,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所以,要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先判断产生纠纷的双方主体是否分别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如果不属于的,那么也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应该找其相应的救助方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拆迁安置合同可以行政诉讼。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下列事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拆迁安置合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应当对作出补偿方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该拆迁安置合同提起过行政复议,应根据复议的结果确定被告:
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拆迁安置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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