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9:51:03 324 人看过

办理各医疗(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申请和初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后,同意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他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2)执业登记:申请人和个人应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2)《就业简历表》一式两份;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7)合伙或合资企业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8)《资信证明》一式两份;6)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4)药房(柜)药品种类型应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类型申请表》;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11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13)《医疗机构注册证明一式两份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3)医疗机构注册制度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17)《医疗机构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设置情况,1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员设置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代表人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科室设置一式两份。申请开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备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设门诊、诊所、卫生所的法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25个工作日,审批4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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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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