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安字[1989]1号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34:56 465 人看过

老安字[1989]1号关于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题的答复

<1.集体企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本条例

答:本条例执行《条例》中的“企业”指一切人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合营企业,中国的私营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

2.军队系统各单位是否执行本条例

A.《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一部行政法,可以由军队系统各单位执行

3.合同或租赁实施后,单位领导是否执行《规定》

A:实行承包、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变化,单位领导仍应执行《规定》

如何理解“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生育哺乳:劳动合同制女职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分娩哺乳

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A:井下作业是指矿山常年从事的各种工作。不包括临时工程,如医务人员下矿井救治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多少

A: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类》(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由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劳动强度指数由平均劳动时间率和工种的平均能量代谢率组成。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越大。相反,体力劳动强度较小。标准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的,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大于15小于20的,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三级20岁以上25岁以下;如果超过25,则为四级。如果需要了解某一工种的劳动强度,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站进行现场测算

什么是夜班

如何理解“一般不允许上夜班”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计为劳动时间”

a: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产前检查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处理,不应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对于生产一线的女工,应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何理解15天的产前假

A:女工的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15天假,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假。产前假不应用于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休假相结合;如果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可以按病假处理

产假可以提前还是推迟?教师产假在CSD期间。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健康的恢复。因此,不能提前或推迟中止劳动。至于教师的产假是在CSD休假期间,CSD假期是否可以延长,由主管部门决定

12.按原规定休了56天产假,9月1日仍休产假的女职工,如何计算产假,1988年

A:按本规定计算产假90天

13.女工流产休息多长时间

A:女工流产假按《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2号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哺乳期为本条例颁布前10个月或者18个月的,是否应按本规定执行

A:所有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岁以下婴儿的女员工应遵守本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有条件,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结束时,有些婴儿非常虚弱或处于夏季。哺乳期能否适当延长

A:一般女职工满一周岁后,哺乳期不延长。如果宝宝身体特别虚弱,医疗部门可以证明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哺乳期在夏季,可以延长一到两个月

如何理解劳动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A: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女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当受理女职工的投诉

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国家规定,计划生育待遇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摘录)
    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54.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54.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③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④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⑤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
    2023-06-09
    312人看过
  • 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6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2023-06-04
    84人看过
  • "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哺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2023-07-16
    222人看过
  • 妇女劳动保护10问
    妇女劳动保护
    一问,婚假假期有何规定。答: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结婚,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二问,婚假期是否包括路程假。答: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三问,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其婚假有何规定。答: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四问,产假期有何规定。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问,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六问,怀孕流产时可否给产假。答:女职工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此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七问,晚育的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答: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0天。
    2023-06-05
    456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四道题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其中包括了常见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包括对女职工在工作岗位、特殊时期的保护等,这些劳动保护措施虽然未汇集成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散见于各规定当中,如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办法》、《监察条例》等等,但它们都具体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违反,否则不但该做法一律无效,而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亦有权予以查处,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某大卖场hr问:未婚先孕就违纪解除?我公司t小姐2006年1月应聘大卖场收银员,在面试填写的登记表中登记了婚姻状况为:未婚,并口头向人事部表示近一年内不可能结婚。2006年7月4日t小姐在当班时发现身体不适,多次暂停收银,致使当时三名顾客不满,向当天值班经理投诉。次日t小姐前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已经怀孕
    2023-06-09
    107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改有望增加“痛经假”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上述修订案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也有专家对上述规定提出疑虑。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可以选择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草案中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据记者了解,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
    2023-06-09
    436人看过
  • 劳动者必备:维护劳动权益23问答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实际的实施与运用过程中,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普及面不广,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在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并不熟悉,并不了解其中能够有力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条。为了更好、更方便的让大家了解一些能够很好的保护大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条,笔者特以问答形式归纳、总结出一些基本的、实用性较强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问题1:老板能否扣押你的身份证件?你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人向老板担保?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
    2022-11-08
    385人看过
  • 特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口供有什么特别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
    2023-07-10
    428人看过
  • 3月1日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近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痛经可请假、更年期反应严重可申请调岗、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降低收入等内容为女职工撑起保护伞。从3月1日起,《安徽省特别规定》正式实施,此前已实施了20多年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安徽省特别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强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责任义务等方面内容,并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此次《安徽省特别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安徽省总工会及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工作。据了解,2014年,省总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了立法调研,与工会干部、企业管理者、一线职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座谈交流,收集整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2000余条,撰写相关调研
    2023-06-06
    129人看过
  • 女工保护的内容: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享有劳动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在保护女工劳动权利方面:一是,凡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拒绝录用女职工。二是,认真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适当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并进行就业前的体检和定期体检,凡不适宜女职工从事的作业,决不能安排女职工,已安排的要调换适宜的工作。同时加强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和保健工作。三是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预防措施,彻底消除职业危害或大大降低其危害程度。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2023-06-05
    320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劳动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
    2023-06-09
    86人看过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二)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和特殊职工按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023-08-18
    184人看过
  •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
    2023-07-12
    32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
    2023-04-13
    12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哪些新的规定,由谁来回答?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多久生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劳动保护是怎么保护女职工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0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