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7:16 34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资产权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与改革、经委、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审定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论,有关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算、办理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被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项目)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请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建设或财务收支有关问题时,应当通报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拔。

第十五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不申请复议也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明确其权利义务,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过错、过失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辞聘;违纪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移交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2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政府审计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工作组主要职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银政办发〔2008〕157号发布日期:2008-7-10执行日期:2008-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银川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摸清我市2003年以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底以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项目的范围2003年-2007年底以前竣工或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清理审计的内容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决算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三、清理审计的方法1、凡工程结算已全部经财政部门或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工程量核算组审核确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结算审定结果、相关经济合同及财务制度,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
    2023-06-07
    7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高于本地区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平均工资确定:(一)本地区就业者及其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
    2023-06-11
    18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
    2023-04-24
    33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0-12-30执行日期:2000-12-30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对组织机构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2023-06-08
    296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1996]115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油品的质量和计量管理,保证油品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站进行质量保证资格的审查和计量验收。第四条加油站质量保证资格审查和计量的内容包括:(一)销售油品应当有供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或油品质量检测合格的证明。(二)贮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配备计量检测设施。(四)计量器具须强制检定。(五)计量员须经培
    2023-06-07
    315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
    2023-06-10
    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
    2023-07-04
    45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桂政发[199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建立开放的设备竞争市场,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第三条建设项目设备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在招标投标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四条进行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二)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第五条招标的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向三个以上
    2023-06-07
    233人看过
  • 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2-6执行日期:2004-3-1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及所属单位借贷的资金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监察、财政、计划、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
    2023-06-07
    23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十)船舶或岸上缆绳不牢靠的;(十一)
    2023-06-08
    205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政府审计指政府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进行独立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 西方审计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向着重于经济和效率审计、项目效果审计发展,也称为绩效审计。... 更多>

    #政府审计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申请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7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二)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
    • 宁夏回族自治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7
      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下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风险提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多少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
      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XX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四)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驻宁单位;(五)三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