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09:24:46 387 人看过

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留置货物可以直接处置吗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三、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与普通合同的一般条件相同。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如下:

1、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仓储合同要求双方有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同时,合同无效;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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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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