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一)应收账款性质: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1.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
2.仅限于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特征: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
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
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
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范围: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账款质押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
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两种特性。
(五)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书面合同+登记。
1.书面合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出质登记:
A.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民法典规定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六)应收账款质权效力: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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