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哈尔滨市司法局是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初审机关。
二、哈尔滨市辖区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哈尔滨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拟申办机构名称、住所;
2、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关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从事司法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
5、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向哈尔滨市司法局提交的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成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人情况、鉴定能力、鉴定设备仪器情况、对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掌握程度、服从管理监督等。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可从市司法局网站下载)。
3、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书(内容包括对申请人从业时间、专业等级、行业资质、工作业绩等情况的评价)。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相关文件。
5、申请人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7、资金审验证明;
8、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9、司法鉴定工作制度(案件受理程序、三级复核制度、印鉴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投诉接待处理制度等);
10、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行业执业资格证;暂没取得执业证的,需要提供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原件和装订成卷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司法局。
六、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实地实物考查验收。
七、市司法局法制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
八、审核、审验合格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九、自全部申请材料完整上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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