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用艺术刀砍人吗?是学校的责任。第二条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在校内、校舍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适用本办法,学校负责的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十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应当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意识到危险或者可能存在的危险;(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和教师已经予以警告和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殊疾病,但不告知学校;
(4)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身体有异常情况,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情绪等,但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两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第二节规定了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相应赔偿责任,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的原则。其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意思表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任由不良后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在判断教师是否违反具体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构成过失时,应当采用客观的标准,即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与判断能力正常的普通教师相比,判断教师当时的行为是否正确合理。当教师的行为没有达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了过失。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没有过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理念,责令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赔偿,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中,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当不能根据法律确定责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过错,或者根据过错确定赔偿显然不公平,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学校虽然行为没有过错,但从中受益,应当承担公平责任。比如,如果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如果有关各方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学校是学生参加运动会的受益者,受害者可以酌情得到赔偿。需要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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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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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人用刀砍伤学校有责任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4《》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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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人用刀砍伤学校校长是否有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一般来说,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或,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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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把学校水果刀砍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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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向同学要刀砍男同学学校有责任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在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