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赔偿,就不是刑事案件,只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先判决。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构成本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上述法律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没有惩罚。然后这个是需要根据交通责任书来确定的。
国外事故损失的研究319
对事故损失的准确估计是项目、企业乃至政府进行分析、决策的重要依据。研究人员在几十年前就意识到了间接损失的存在。在已经完成的许多致力于对工人受伤事故的实际损失的定量研究中,研究人员一般都通过与事故的直接损失的比较来研究事故的间接损失。通常使用的方法是用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比例来研究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的关系。在这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方法和经验。Heinrich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一篇有关这方面研究的文章[j。在这篇文章中,他列出了下述几项间接损失:
(1)受伤工人的工作时间损失。
(2)其他工人的时间损失。
(3)工长、主管和其他管理人员时间损失。
(4)因为急救所花费的其他职员的时间损失。
(5)因为设备、材料、财产和工具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6)由于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秩序而导致的事故损失。
(7)对业主所建立的工人福利系统造成的损失。
(8)雇主因为要继续支付受伤工人工资所发生的损失。
(9)因为工人生产率降低而导致利润减少产生的损失。
(10)由于闲置设备而导致利润减少产生的损失。
(11)由于事故接下来发生的受伤事件的损失。
(12)由于事故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电话、租金等)的损失。
他指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比例大约在4左右,以后这个数据就经常被人引用。Heinrich的研究基于对全美国各工种事故情况的数据分析。在80年代的研究中,Sheiff认为这个比例应当能达到10,而Bird和LOftllS则认为此比例应当能达到50。虽然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所有的研究人员都认为间接损失是巨大的。l。eopold和l。eonard在1987年进行了一项研究[j,对直接损失定义的范围有所扩大,即直接损失的定义中包括了一些以前被定义为间接损失的项目。Hinze研究了大量的事故案例之后,得出了不同伤害事故类型,即医疗事件事故(在受伤工人返回工作之前只需要接受医生的治疗即可,相当于轻伤事故)和损失工作日事件事故(发生这类事故时,受伤工人在事故发生以后数天内不能上班,或者必须要调换工作岗位,相当于重伤事故)所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估计值和相应的计算模型。英国Belfast女王大学的Mfti开发了一个计算和预测建筑事故费用的计算机模型,通过它来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美国的MichalRogerRobinson等人也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建立了一套事故成本统计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几千起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的统计分析,将事故按照人体受伤部位、伤害类型和事故是否造成损失工作日等因素进行了分类。然后根据事故费用与各类伤害事故之间的相关分析,建立事故费用矩阵,计算每起事故的经济损失。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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