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执行异议应如何适用法律,首先要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与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决定新增加的条文。
赋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正当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是保证执行公正、公平的重要内容。但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也未规定有关部门相应的处理程序。实践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缺乏明确的可以遵循的依据,从而导致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往往比较随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建立执行救济制度。对此,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往往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实践中发生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较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指向的标的的权属有异议;
二是对判决、裁定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
三是认为执行行为影响了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考虑到审判程序比较复杂,如果对所有的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经审查便直接进人审判程序,不仅影响执行效率,还可能给一部分债务人拖延履行留下空间,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实际上,一部分案外人异议仅通过执行机构的初步审查即可能得到解决。而有些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并不涉及原判决,难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对此,对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是:
第一,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先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即本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对人民法院初步审查的裁定不服的,赋予案外人、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即本条规定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执行异议应如何适用法律,首先要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与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区别。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同。
前者适用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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