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钳操作不当,致伤新生儿大脑,留下后遗症,医院为此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9万余元的70%即25.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6年5月26日中午,孕妇钟女士入住一家医院妇产科病房待产。次日凌晨,医院对钟女士实施产钳助娩后产下一男婴,但男婴身体状况不好。同日,男婴入住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监护病房,经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头颅血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症状。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对该男婴予以抗感染及对症处理。家长考虑男婴可能出现神经系统后遗症,决定放弃治疗,于6月2日出院。之后,家长为该男婴在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治疗。
2007年5月,鉴定机构对双方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男婴家长于同年9月29日诉诸南汇区法院,请求解决。
在审理中,经对男婴的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出现脑软化灶,脑发育不良等,存在护理依赖。
法庭上,男婴家长认为,男婴之母钟女士在该医院分娩时,因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实施产钳术不当,在抢救过程中不符合新生儿急救的处理规范,造成男婴缺氧性脑病。经鉴定,双方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院方认为,医疗争议鉴定结论有失公平,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其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无过错的重要证据。经庭审质证,该鉴定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程序上均符合规定,鉴定结论符合科学、公正的要求,故该鉴定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医院方虽认为鉴定结论有失公平,但未能举证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确认医院方应当赔偿男婴合理损失的70%。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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