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加班费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4:11:17 192 人看过

加班费是可以约定的。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合同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再要求支付无据

张某每月只休息4天,但因合同中约定了张某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所以张某要求单位另行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近日被法院驳回了。

张某于2005年8月起到山东某酒店工作,每月休息4天。2009年4月1日,该酒店与张某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该酒店为张某办理了减员手续。2010年6月28日,张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酒店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该酒店支付张某加班工资6919元。该酒店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该酒店为证明向张某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第32条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系手写,内容为:本合同第10条第(1)款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加班费及其他补贴;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综合发放。张某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予以认可,但陈述该酒店并未将劳动合同交给自己,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第32条为空白,该内容是酒店后来填上的。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某要求该酒店支付加班工资,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进行了约定,张某称劳动合同第32条的内容系后来酒店填上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双方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酒店向张某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据此,法院判决:该酒店不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6919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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