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足以使该证明文件使用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第二种情形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况。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如 何 判 断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实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即可认定其具有故意。
2. 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严重失实的内容,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这里的“严重失实”可以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歪曲、隐瞒或者虚构。只要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即可认定其具有严重失实。
3. 主体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单位均不构成本罪。因此,只要行为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即使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问题,也不构成本罪。
4. 目的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即可认定其具有该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目的方面进行考虑。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认定其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目的方面。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认定其构成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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