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系物资再生公司职工,2004年1月10日在登高作业时,因所踩梯子突然折断,从4米高处摔下,掉在一堆废铁上,造成右跟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外伤基本痊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韩旭受伤为工伤,公司为其调整了较轻的工作。一个月后,韩旭旧伤复发,医院检查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炎,再次住进医院。出院后,韩旭找到公司报销医疗费用时,公司认定韩旭旧伤复发引发关节炎是因医院第一次治疗不好造成的医疗事故所致,所需医疗费用应由第一次治疗的医院承担,拒绝报销韩旭的医疗费。经调查发现,该物资再生公司系私营企业,为节约公司开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企业这种做法符合政策规定吗?
答:本案物资再生公司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做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韩旭受伤已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也予以认同。后来,韩旭旧伤复发形成创伤关节炎,不管是否与第一次治疗不当有关,都不能改变韩旭因工受伤的事实,再生公司以韩旭旧伤复发是由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企图推卸工伤保险责任,不予报销韩旭医疗费用,这是毫无道理的,是违反政策的。
第二,韩旭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医院治疗事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而并非由企业自行认定。如果企业有证据说明韩旭旧伤复发确属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应当及时向医院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医疗事故,由公司就此问题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公司没有采取规定程序解决这个问题,只等到职工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以此理由拒绝支付。这种手法是不正当的,说穿了就是故意刁难工伤职工。
第三,该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全额报销韩旭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
第四,该公司不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保障,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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