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京司发[1998]28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律师协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ぉ具有法律专业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ぉ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三ぉ具有北京市户口;
(四ぉ拟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辅助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律师助理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承办业务。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司法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ぉ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部门提供的存档证明;
4.聘用协议;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ぉ兼职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本人系该律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七条兼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特邀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律师助理人员。
第九条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外省市人员不得在京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第十条《律师助理工作证》由市司法局统一颁发,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发放证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市司法局领取证件通知后,三十日内必须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二条《律师助理工作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应由律师事务所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将收回其工作证件,并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如发生律师助理转为执业律师的情形,可视情节延长助理期限。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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