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夫妻争夺女儿抚养权离婚夫妻争夺女儿抚养权
案例:在河南省中牟县一所小学,10岁的李某某和同学一样,每天背着书包上学、回家;在千里外的广州,她的父母围绕她的抚养权已争夺了5年,期间,她先后3次被变更抚养。日前,天河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第一次:父母离婚归妈妈抚养
女儿1994年出生在广州,爸爸李某是一位潜水员,妈妈胡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因为胡某怀疑李某在外面有“二奶”,李某则说胡某对他和父母都不好,两人常常争吵。
1999年,两人上法庭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女儿。2000年3月1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胡某两人离婚。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法院将她判给了妈妈抚养,李某每月支付350元的生活费直到女儿18岁为止,医疗费、学费凭单据由两人分摊。
第二次:妈妈放弃抚养女儿
“胜诉”的胡某反而不服,提出上诉:她说“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应给李某。
为什么短短的十来天内,胡某就要放弃女儿呢昨天,胡某痛苦地向记者道出了原委:“那时我没有房子,又要面临着下岗,父亲生病住院,我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呀。”
当年12月2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了变更,女儿从此要跟爸爸生活了。
第三次:妈妈打114千里寻女
抚养纠纷还仅仅是个开始。一年多后,胡某向天河区法院递交诉状,再次要求变更抚养权。胡某说,女儿判给了李某,但他一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相反,女儿一直跟着她生活。2001年8月26日,李某以带出去玩为由将女儿接走。后来她才知道,女儿被李某带到了河南中牟县的老家,由他的一个朋友帮忙抚养,并在当地上了学。“我通过查当地的‘114’台,才找到女儿就读的学校。我不忍心女儿在那么偏远的地方读书。”
李某当然不同意。他说在两人离婚后,胡某常带着女儿到他单位和住处吵闹,伤害了女儿的心灵。他把女儿带到老家,也是考虑到女儿和爷爷、奶奶的相互思念。
这一次,李某没有到庭,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李某不服,但上诉被驳回。
第四次:10岁女童自己做主
官司胜诉了,但胡某没想到判决无法执行———女儿坚决不肯跟她一起生活。
在天河区法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女儿告诉法官,“我同意跟爸爸一起生活。跟妈妈一起生活总是生病,妈妈晚上总是带我去爸爸那里吵架。”
今年7月20日,李某向法院递交诉状。到了这地步,胡某不再强求抚养女儿,但前提是女儿必须回到广州。胡某强调,这样可以让女儿生活得更好、教育得更好。
日前,经过天河区法院法官的努力,历经5年的抚养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归李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到18岁止。目前女儿还在河南读书,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在今年12月30日前在广州联系好学校,让女儿下学期回到广州读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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