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履行哪些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25:09 118 人看过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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