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0 18:27:25 423 人看过

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准备金种类

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准备金比例的管理与监督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通过收取的保费在扣除部分保障成本之后的剩余资金,做出的再投资(比如银行的大额存款,国家大型基建项目投资,另外很一小部分运用与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等等),而所获得收益的部分必须分发到所有投保用户手中,固定的比例为70%。具体责任准备金多少由保险公司的大小决定,所以一般买保险甚至理财产品一般选择大的保险公司比较合适,它们具有分红明确,监管力度高,信誉好等优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
    2023-07-06
    383人看过
  • 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为承担人寿保险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一)寿险准备金分析寿险准备金的产生。假定所有的人寿保单,都按年龄的自然费率,逐年收费,那么,保险公司当年所收的纯保险费应正好等于当年应给付的保险金,这样也就无所谓提存什么准备金了。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下列两个原因而无法满足上述假定的情况:参加保险的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收入也将受到影响,并呈由逐年增加到逐年下降的趋势。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生死亡(或生存期满)的保险金给付逐年上升并高于年龄低的时期。由于上述两个原因的存在,决定了保险费不能按自然保险费率,而是按趸交费率一次交清,或按均衡费率逐年交付。这样,必然形成随着年龄段的增高,需要给付的保险金与趸交或均衡保险费之间的差额也就越来越大,并且在开始年份所收取的保险费要远远大于未来年份所收取的保险费。二者之间的差即为寿险准备金。尽管开始年份保险公司所收取
    2023-08-17
    325人看过
  • 准备金计提帮助非寿险企业应对挑战
    对非寿险公司来说,赔款准备金是指为未决赔款而预留的资金。由于赔款准备金通常高于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准备金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利润会产生重大影响。瑞士再保险公司最新一期sigma研究报告以《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更好地应对战略挑战》为主题,解释了非寿险企业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并指出改进计提方法将使保险行业、客户和股东三方面受益。《报告》称,赔款准备金对于索赔认定和结算需花费长时间的长尾险种特别重要。对于责任险种而言,赔款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上通常为任一年度已赚保费的300%至450%。《报告》撰写者RdolfEnz解释说:保险公司越来越意识到必须对准备金计提给予更多的重视。股东对原本被认为能合理盈利的保险业务出现重大损失,愈发难以接受。他们至少希望了解这种损益修正发生的场合和原因。瑞再在《报告》中指出,尽管保险公司使用经实践充分检验的精算方法来确定赔款准备金金额,但即便是最好的计提方法也总是需要调整—
    2023-04-23
    118人看过
  •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类型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
    2023-06-15
    340人看过
  •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法律自律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第三条条款自律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寿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第四条
    2023-04-24
    132人看过
  • 两因素影响非寿险准备金计提
    不可控制因素以及保险价格周期,正影响着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水平。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在最新的研究报告中认为,改进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将为保险公司带来更稳定的效益。这也为地震之后,国内非寿险公司改进准备金计提提供借鉴。所谓赔款准备金是指为未决赔款而预留的资金。由于赔款准备金通常高于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准备金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利润会产生重大影响。赔款准备金对于索赔认定和结算需花费长时间的长尾险种特别重要。对于责任险种而言,赔款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上通常为任一年度已赚保费的300%至450%。瑞再指出,尽管保险公司使用经实践充分检验的精算方法来确定赔款准备金金额,但即便是最好的计提方法也需要调整,因为风险的性质及其产生的索赔会受到不可预见事件和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技术发展、法规变化、医学进步及社会和法律发展中态度的变化。过去,很多计提错误源于保险公司不能控制的因素。意想不到的法规发
    2023-04-23
    266人看过
  •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将计提准备金
    疯销程度不亚于投连险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所引发的风险问题亦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权威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称,保监会拟从明年开始要求财险商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计提准备金。一旦执行,将会影响到部分财险公司2009年的利润,个别公司可能为此多计提10亿元左右的准备金。上述人士透露称,保监会这几天向部分财险公司征求《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内容涉及八个部分,预计明年开始正式实施。而与之相配套的财险偿付能力相关文件也将于不久后出台。这类产品推出的时间不长,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是指财险公司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的投资金分为保费和储金,并将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的家庭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平均4.5%到5%的固定年收益率外加一定的保险功能,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购买,少数激进的财险公司在这类产品上的发行规模已突破百亿,最高超过了300亿。而《规定》出台的一个大
    2023-04-23
    176人看过
  • 寿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纳税问题
    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并实施后,保险业税收制度的滞后性已凸现。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计量方面可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与税法准备金计量方法是根本不同的,这直接带来了税收征管及保险公司申报的困难,同时会给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风险。现将寿险公司未到期准备金纳税问题分析如下: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一)税法规定。现行《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二)会计相关规定。财政部1999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
    2023-06-23
    392人看过
  • 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2008-01-01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调剂金是指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和补助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工伤保险调剂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的1个月内,在上年度完成扩面任务和征缴任务的基础上,按实际征缴额的8%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结余可累计使用,利息并入调剂金。第五条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缺口情况,从工伤保
    2023-06-07
    347人看过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3〕73号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要求、客户满意度测评、评价组织及管理、罚则、附则7章46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
    2022-04-16
    62人看过
  • 我国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往的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和标准已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比,原方法不够科学,保险公司也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我国就这些问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如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办法谨慎地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5年1月15日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对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提取方法、充分性测试以及提取的规则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在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务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我国非寿险短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变化(一)按照自留保费的50%提取阶段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从当年自留保费
    2022-04-23
    108人看过
  • 寿险保险金额
    保险金
    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
    2023-04-26
    153人看过
  • 寿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哪些业务是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个人定期死亡保险;(3)个人养老保险;(4)个人人寿保险;(5)个人年金保险;(6)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7)个人长期健康保险;(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9)团体定期人寿保险;(10)团体人寿保险;(11)团体年金保险;(12)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十三)集团长期健康保险;(十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寿险业务;(十五)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寿险是一种以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2023-05-02
    251人看过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各级社
    2023-05-03
    1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
      申报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97版)
    •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办理交强险业务吗?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办理交强险业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并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