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意外险的保险条款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06:41 388 人看过

车辆事故保险是事故保险的附属保险,但它只为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提供保障。保险条款如下: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背书和特别约定组成。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合法客运的旅客,身体健康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

被保险人和其他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是保单持有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法定交通工具入口,因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支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样原因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给付保险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运输工具的保险金额应当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寿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1)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表中所列赔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的相应保险金额缴纳残疾保险。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在给付表1中有一项以上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全部残疾保险金的总和。但不同的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的,只支付其中一项;相应的伤残项目支付比例不同的,只支付较高比例中的一项。

2。被保险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与以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合并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给付方式一所列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当扣除以前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向同一运输方式的被保险人支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运输方式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的一次性或者累计给付达到该运输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打架斗殴,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攻击或谋杀;

(3)被保险人的怀孕、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和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因整形手术和其他内外科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服用,(六)原子能或者核能装置引起的爆炸、污染或者辐射。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受伤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受雇期间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或者被依法拘留、判刑期间;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期间,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的期间。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额计算,每次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为66万元,其中各种运输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

飞机:45万元;

船舶:1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10万元;

汽车(含有轨电车、有轨电车):1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本保险两份。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保险期间保险费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七日,保险费为人民币元/份。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支付全部保险费。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回答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因本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过失,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金,只按约定退还未到期的净保费。第九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出的有关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者迟延通知保险人的,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额外的勘查、调查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通知或者通知延误,造成必要的证据损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不能确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第十一条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交证据和材料,作为索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不能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的,投保人应当填写《保险赔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1。保险赔付通知书。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证明。由保险人认可的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受益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6、被保险人注销户口证明;7、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证明、身份证等有关证件;8、其他证件和证明与保险人索赔有关的信息。(2)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的,适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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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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