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施工砂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21:29:25 308 人看过

对于未进行密封处理、易于导致扬尘问题的砂石物料(如露天堆积的砂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具有监督权和责令整改义务。

若涉及到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整顿整改。

此类情形的罚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万元至拾万元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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