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6 22:33:50 491 人看过

监视居所与取保候审乃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常用的法务措施,旨在对被指控为罪犯的嫌疑人或被告在特定情境中的行动加以限制及监管。监视居所常被适用于罪行可能涉及有期徒刑,但由于嫌疑人或被告存在特殊状况(例如疾病、妊娠等)而无法执行监禁的情况;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罚,并且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嫌疑人或被告。无论是监视居所还是取保候审,都需要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不会试图逃避司法调查或审判,同时也必须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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