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3.证人是自然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4.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对证人的质证方法:
1、对控方证人的询问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格,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再次是证人做连贯陈述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述清楚或陈述有遗漏、矛盾的内容向证人发问,以查清事实。四是要针对辩护人发问的问题进行发问。五是证人进行虚假陈述时,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达到证明其虚伪陈述的目的。
2、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辩方证人)
(1)公诉人对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询问方式:一般采用质疑询问的方式。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述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发问。对辩方证人以辩护人为主询问,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述中存在的疑问重点发问,当然在发问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询问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询问、质证程序
辩方证人是以辩护方为主询问,公诉人只用质疑询问;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接触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
1、对于公诉人在庭前已经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收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主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矛盾点,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重点发问、质证,其方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2、对于公诉人在庭审前不了解的辩方证人及其陈述,即公诉人在庭审前没有接触的辩方证人及其证言笔录,对此种情况的辩方证人发问的程序:一是审查出庭作证的人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二是审查证人证词是否受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三是审查证人作证是否受外界的非法影响,如引诱、欺骗、收买、威胁、贿赂等。四是查明证人证实的事实来源是否可靠,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等。五是就证人证明的事实向本案的其它证人、犯罪嫌疑人发问,或者宣读其它证据,查明辩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和全案证据相吻合。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能够查明辩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客观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的,就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当庭查实的,根据其证实的案件事实及情节是否重要,可提请法庭对此证据不用、慎用或庭后继续查证。
(二)对证言笔录的质证方法及程序
新的庭审方式实行的是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方式,一般情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会受到很多限制,证人不可能都出庭。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在证人不出庭或经法庭能知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因此在法庭上将有很多证人的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质证、查明。
1、公诉人对自己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
由于公诉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公诉人庭审前已查证属实的,对此证言可直接向法庭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笔录或亲笔证词。宣读的可以是证言笔录的全部内容,也可以宣读其主要或关键的内容。在宣读时应讲明:一是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侦查人员二人以上取的证,是否让证人核对、签名,按指印等。二是讲明证人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下作证,是否受到控吓、威胁、引诱收买等。三是宣读清楚证人证实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即讲清楚证人证实案件事实或某一情节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方法、手段、结果等有关因素。四是附带说明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及其证言的来源等情况。五是概括说明证言笔录证实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对证言笔录内容上的归纳、形式上的说明及证明力的综合评价等总结性论证,以便法庭明确此证言笔录证明了什么,有什么证明力等。
2、公诉人对辩护方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方法。
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了解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又可分为:
1)对辩护人举证时宣读公诉人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某个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时,公诉人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或说明:一是公诉人向法庭就庭前了解的同一证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证言笔录惟一连贯性陈述。二是说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其它证据相吻合。三是说明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四是说明该证人的证言笔录是否存在记录人、调查人等因素的影响,可以引起证言笔录的正确性、准确性。公诉人从上述各方面、再结合全案其它证据综合分析辩护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的证明力的大小、作用的大小,对辩护人断章取义、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以非掩是、弄虚作伪时,应根据其宣读证言笔录与证言笔录整体性及全案的其它证据运用逻辑学及其它学科知识加以剖析辩护人宣读证言笔录的错误,从而达到在质证中对辩护人宣读证言笔录的否定。
(2)对于辩护人宣读的与公诉人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的同一证人的意思不同或相反的证言笔录,公诉人质证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按照上述(1)的程序和方法说明公诉人宣读的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证明力大力、作用大小证明什么等。必要时,可要求法庭播放有关固定、保全这一证人的证言笔录形成时的视听资料证据。"二是对辩护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连贯性上加以分析其是否存在断章取意,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等错误。三是从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上、内容上分析其是否合法、是否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四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特别是同这一证人证实的同一事实或情节且已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综合论证辩护人宣读这一证言笔录的真伪。如果进行了上述工作后,能够达到否辩护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虚伪性,那就证明公诉人宣读的同一证人的证言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如果进行了上述工作后,仍不能否定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真实性,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可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种,也是最好的一种,是让证人出庭,让其当庭接受质证!第二种,是交由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取舍确认但在这一证人的证言是主要证据的情况下,这样作会产生事实难以确认或认定事实不准确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庭前已经发生异议或矛盾,当庭查证不实,又来不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又影响定罪量刑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5条的规定,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若系非主要证据,可交法官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3)对辩护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辩护人自行调查的,公诉人庭前没有接触过时,公诉人对此证言笔录的质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从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的内容上、形式上分析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否存在记录错误等方面,来论证其证言笔录的真伪虚实。二是公诉人了解该证人的,从证人的心理状态、道德品质、感知、记忆、表述能力等方面当庭分析证人是否受他人影响及其证言笔录的真伪。三是结合全案证据分析该证言笔录的来源与案件关系等方面对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加以质证,提出意见。四是对公诉人庭前一点也末掌握证人情况及其证言笔录的,应根据当庭查证清楚的证据、结合全案情况及上述方法,来综合分析此证言笔录的正确程度、证明力大小及真伪等。通过上述的方法和程度,能查证清楚,证实其符合证据特性的,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还不能查证清楚的,可参照上述(2)的方法,看其是否系主要证据而决定是采取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方法,还是让法庭结合全案的证据自行决定取舍的方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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