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府(1996)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及本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未作调整规定的,参照沪房地发〔1995〕76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侨汇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2)侨汇商品住房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4)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三、产权属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本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一致的,中方职工住房出售的决定;?
(2)中方职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四、房屋维修基金的筹集:?
(1)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元。?
(2)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90元;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0元。
五、1996年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在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有超面积的,可按职级或人口提高10%的建筑面积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
职工家庭已购买了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后因增配需购买新分配的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可按成本价新购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1)已购多层公有住房,现又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
可按成本价购买的高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多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10%。?
(2)已购高层公有住房,现又购买多层公有住房的:?
可按成本价购买的多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0%。
(3)已购高层公有住房,现再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10%-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
关于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9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67人看过
-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36人看过
-
1999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房出售若干规定》简介
400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365人看过
-
关于监视居住若干规定
404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我国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关于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的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6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执行监视居住法律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
市实施《》若干规定的资料保密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30jpg"trget="_bl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ss="ikqb_img_k"><imgclss="ikqb_img"src="://b、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hiphotos.biXXX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建筑企业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新开办的企业及原有企业,均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订的《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确定其承建工程的范围。
-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3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