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取回权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7 16:34:50 464 人看过

特别取回权包括什么,特别取回权的种类,如下所述:

1、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在异地买卖中,买受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如果不允许出卖人将运送中的货物停止运交给买受人,将来出卖人只能就其价金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而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样无异于以出卖人的财产来清偿买受人对他人的债务,显然有失公平。基于此,英国衡平法院最早赋予了出卖人以停止发运权,后来英国普通法中也采用了这一制度。其后更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所继受,称为追及权。传至日本后,称之为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由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为异地买卖。第二,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尚在运输途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受人还没有收到货物。

2、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于异地向委托人发运货物后,委托人在尚未收到货物而又未付清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则行纪人享有取回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权利。在行纪关系中,委托人如未付清托买的货物的全部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的地位和处境,与出卖人的地位完全相同,因此,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中规定了行纪人取回权,如德国、日本,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是指取回权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转让给他人时,该取回权人享有取回转让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是以取回权的标的物存在于债务人处为前提的。如果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取回权人行使权利之前,已经将取回权的标的物转让出去,那么一般取回权就归于消灭了。取回权人只能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来要求清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包括哪些
    特别补偿指的是如一船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依法享有的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的权利。特别补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最先确立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它是在救助合同中的“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被提出和确立起来,是基于海难救助法的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特别补偿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特别补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污损威胁时,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助财产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条款)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人所化费用的130%,特别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此项补偿增至2
    2023-06-12
    483人看过
  • 破产特别取回权的适用
    我国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这就是我国破产法关于特别取回权的规定。据此规定,特别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出卖人已经发送货物,且货物在运输途中。如果出卖人没有发货则出卖人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发货,此时也就不能适用取回权。同样,如果买受人已经收到货物,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且买受人也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指的是债务人没有对货物形成实际占领,也就是债务人尚未提取货物。此时可能出现买卖双方约定交付提单或其他权利凭证视为交付货物,或者约定货物交由托运人托运时,货物所有权转移。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
    2023-06-06
    266人看过
  •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特殊防卫首先要具备建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基本条件。2、特殊防卫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在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设立特殊防卫的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殊防卫。3、实施专项防卫要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时间不当。即使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非法侵权结束后继续打击非法侵权者。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相关知识链接:特别防卫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023-08-16
    58人看过
  • 回迁房和商品房区别包括哪些
    回迁房和商品房区别包括哪些回迁房就是指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1、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可以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2、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3、如果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应当是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
    2023-04-19
    53人看过
  • 债权与物权包括哪些区别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债权与物权的包含什么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指的都是物权的所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力。物权包括:(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借款的权利。债权包括: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
    2023-07-31
    329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特征主要有哪些?
    破产取回权特征:1、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
    2023-06-17
    470人看过
  • 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特征?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1、生命权。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3、健康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其中哪一方面予以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4、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
    2023-07-22
    268人看过
  • 非讼案件六种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1、选民资格案件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2023-06-21
    130人看过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包括哪些方面?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管辖权(J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bjectMatterJ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
    2023-07-18
    205人看过
  • 子女探视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一、离婚爷爷奶奶有没有孩子探视权
    2023-03-28
    309人看过
  • 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
    1、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2、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
    2023-03-28
    158人看过
  • 合同成立的特别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一、合同成立的特别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合同成立的特别生效要件包括需要批准和登记的合同,自批准和登记后生效;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合同就生效;附生效期限的,期限届至时合同就生效。二、合同不能成立怎么办合同不能成立的办法是: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折价补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未履行的,如果出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非法成立的合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2023-04-14
    187人看过
  •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包括哪些?
    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包括哪些?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二、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
    2023-04-13
    96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哪些特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有: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一、集体用地可以卖掉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或出售,但是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出售,但是土地使用权也仅能转让出售给本集体成员,且这块土地也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破产、兼并时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虽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给集体之外的成员,但是现实中也是存在使用权转移至集体之外成员上的情况,只需要注意转让的前提是转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
    2023-04-11
    185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债权申报包括哪些特别情形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6
      债权申报的特别的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
    • 急求特别侵权纠纷包括哪些特殊情形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30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
    • 特别取回权的分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7
      特别取回权包括哪几种,特别取回权一般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仅仅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1、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 2、行纪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于异地向委托人发运货物
    • 特别决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0-24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四种,就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以上四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围包括哪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15
      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代理人特别授权指的是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