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安全到达同一航次目的地的财产分摊。它通常包括共同海损行为期间的船舶和船上货物,以及不属于船东、在共同海损行为期间在船上并且在航程结束时仍然存在的燃油,以及在共同海损行为期间属于船东风险的货物。它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共同海损分摊包括在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中,分摊的金额最终落在保险公司身上,至于买方或卖方,这取决于他们在共同海损发生时是否是货物的实际所有人
相关知识、共同海损费用保险
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原因
当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船舶及其他相关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只有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且货物具有共同价值时,才能予以补偿。例如,船舶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重新开航并再次沉没,船舶或其他相关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将不会从所有相关方得到补偿。为了确保这些预付的共同海损费用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规定,如果船舶在保险范围内因平均事故遭受损失,使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分摊价值低于预付共同海损费用,不足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向预付款人赔偿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内容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内容仅为在避难港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如果这艘船在余下的航程中损失惨重。但是,如果货物在目的港被牺牲或船舶在目的港被修理,通常不需要投保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是“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I.共同海损保险费用项目
A.避难港的港口费用(包括:引水、拖船、系泊和开卷、吨税、卸货、储存和重新装载、护理等)
B.船舶修理(临时修理或永久修理)在避难港
C.避难港货物重组成本
E.船员消耗的食物和燃料,但仅限于航程中补充的部分
F.救助报酬、担保费用和相关法律费用
g。拖船拖至第二个避难港或目的港的费用,以及租用设备完成航程的费用(如发电机和水泵)
h。到达目的港之前在任何停靠港发生的总损失费用
I.与上述费用相关的平均理算师费用
J.保险费
2。不可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
A.货物和运输方面的共同海损牺牲(特殊情况除外)
B.在目的港或目的港之后完成的船舶修理
C.在目的港或目的港之后发生的其他全损费用
D.航行期间未补充的船员用品和油耗
E.利息和手续费
F.与上述相关的理算师费用项目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特殊情况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
假定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为一般安全而弃置,则在只有一个卸货港的情况下,无需为该牺牲投保。因为废弃物品并不代表实际的金钱支出。如果船舶和货物在随后的航程中丢失。在共同海损法中牺牲的货物,即使在共同海损法中没有放弃,也会在随后的第二次事故中丢失。货物只能丢失一次。如果船舶和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之前在第二次事故中完全丢失,那么对于被遗弃货物的所有人来说,弃船的结果和事故中的损失没有太大区别
事实上,如果剩余的货物和船舶在随后的事故中丢失,在此之前弃置的货物不能计入共同海损
但是,一旦船舶到达第一个卸货港并将货物卸到该港口,弃置货物的损失立即对该港口的货物产生重大影响。货物牺牲也可以包括在共同海损中,由港口货物分摊。对于剩余航程,无论是弃置货物还是卸载货物,船舶和其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都具有保险利益。只有这样,船舶和剩余货物才能在实质上分担被遗弃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货物牺牲之所以成为实质性牺牲,是因为在共同海损法实施后,部分财产因与原船舶和货物分离而安全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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