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和田市建设路1号政务大厅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各县管理部将所辖县区内需相关材料初审后提交中心)。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工资卡、信用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以下支取必备资料:
(1)、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中心或各县管理部领取)、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缴存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建房夫妻同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如本人不在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异地和当地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的收据、契税发票、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公司提供转账账号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需提供的资料:
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需提供:房产部门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售房单位提供转账账号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购单位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价格估算表、集资款收据、售房专户账号,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二手房转让合同、契税发票、房屋产权证(从买方过户到卖方的证明材料)、交易费发票、买方提供转账账号。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建造、翻建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国有土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勘测资质的勘测部门提供的勘界图或宗地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费发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票、购买建筑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施工定位许可证、勘界图或宗地图、工程预算价格费用表、购买建筑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凭证、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有资质中介部门编制的费用预算。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的资料: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余额清单,(商业消费贷款、装修房屋贷款、不能用公积金还贷)。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清单。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离休、退休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退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休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9、出境定居或转入异地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调离本地区的需提供本地区或各县人事局调令原件或工资转出的原件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死亡、被宣告死亡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提供领取一年以上最低保障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
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的资料:
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地区残联出具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残疾证或医院出具的因工伤残疾技术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以上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各县管理部将所辖县区内需相关材料初审后由当事人提交中心)→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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