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42:16 43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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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有下列表现的,认定为虚假出资罪。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收据、报表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通过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经营性资金

投入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仅使用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贵公司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提供虚假出资的证据,并对所欠贵公司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应当掌握在公司或者投资者手中,债权人难以取得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债权成立”,原则上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应过于严格。只要能举出表面证据或者使人合理怀疑股东虚假出资的证据线索,法院就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假出资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正常经营,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转让或者提取股本进行了专门规定,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如果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将远远低于注册资本,甚至化为乌有,使公司成为事实上没有权力、没有责任的空壳子公司;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者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向其他股东单方解除合同。当然,这种单方面终止的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很容易导致公司因正常经营困难而终止。公司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业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的稳定以及公司的设立和终止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但是,从广义上讲,本罪的受害人不仅包括依法足额认缴出资或者股本的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骗的公司债权人和委托人,公司的使用人、合伙人与公司有经济关系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额,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能否足额、真实地出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后转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本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当立即缴足全部股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收益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形式出资,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和估价,除公司发起人可以五种出资方式之一出资外,其他股东不得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只能以货币购买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均是对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规定,而违反这些规定,就是所谓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必须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交付金钱、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的,必须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为设立公司而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是,由于回应要约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不具备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即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资金、实物或者转让产权的所谓认股人,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清股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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