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09:40:17 52 人看过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应当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档案在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

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档案法》第3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任何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

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

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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