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2:10 34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和农民轮换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发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和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者安排,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或者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或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四)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八)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职工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或者本人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围。

第三章工伤鉴定与申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的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签发《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工伤保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同时按照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情况。企业不按规定报告的,职工和工会组织可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查实确认后,按工伤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报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企业持原始病历记录、医疗终结结论及评残申请到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鉴定职业病致残程度须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第十三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企业评残申请后3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伤残职工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并签发《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安徽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生活保障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处理好死亡职工的后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私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第四条职工死亡后,企业按顺序(第一顺序为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第二顺序为职工的其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
    2023-07-05
    125人看过
  • 安徽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安徽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如下: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一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一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5、抚恤金=上一年度安徽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其中,发放月数需要根据社保缴费年数、养老金领取年数进行换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
    2023-08-13
    262人看过
  •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有新规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近日安徽省制定《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工伤职工达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
    2023-04-22
    166人看过
  •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结合办案实践,现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以简要比较。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旧《办法》只适用于企业及职工,而且往往不包括私营企业;新《条例》将适用范围放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全体职工和雇工,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二、明确了申请工商认定的时效,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旧《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新《条例》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的时限由原来的“正常情况下15天内,特殊情况下延长到39天”延长为“正常情况下3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有利于用人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提高用人单位申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明确了受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有利于及时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避
    2023-04-22
    492人看过
  •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了吗?
    一、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了吗?工伤保险费率将总体降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由原来的3类细化为8类;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左右降至0.2%左右,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左右降至1.9%左右,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各地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拟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部署我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建立健全费率浮动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合理范围,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
    2024-01-07
    141人看过
  • 合肥工伤律师新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
    2013年9月1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9月1日起在合肥市施行,合肥专业劳动工伤律师高飞提示,相对原办法,最主要的变大在于工伤五级、六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有了较大的提高。五级、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提高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新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特殊工伤认定有新要求(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023-05-05
    261人看过
  • 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25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有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所有权人。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政、环卫、远见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住宅
    2023-06-10
    477人看过
  • 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财社字[2001]368号各市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省级调剂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省级调剂方式保证我省现阶段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确保退休人员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
    2023-04-18
    158人看过
  • 安徽省哪些人能享受到工伤保险
    一、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可参加工伤保险,于2004年8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此次修订则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修订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标准提高如果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次的修订草案主要提高了五级、六级的相关待遇。根据修订草案,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2023-05-09
    180人看过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
    2023-05-03
    354人看过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云南省2007年行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8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8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
    2023-07-02
    369人看过
  • 安徽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安徽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同时,当地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
    2023-03-21
    347人看过
  •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8]53号各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毫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8]53号各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毫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步骤第一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
    2023-06-09
    39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安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是什么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7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发挥共济功能,安徽省在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以解决一些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问题。 下一步,安徽省将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 安徽省企业职工丧假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09
      丧假指的是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 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2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对于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这个问题,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
    • 2019年安徽省企业职工丧假安排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7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
    • 安徽省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9
      安徽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招商银行保险提醒,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