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17:03:29 326 人看过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之际,如若擅自挪用公共资金供自己私人使用,以开展非法活动或获取不当利益等,抑或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进行盈利性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量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者,则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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