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环境侵权怎么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21:21:41 96 人看过

一、发现环境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要注意收集、固定身边污染证据。假如发现附近河流或水域变色污染,家中的井水变色变味,要及时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照片或者录制视频,收集污染物和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设备,要及时找当地环保部门来调查取证。

其次,如果受害人身体不适或发病,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如果有些村民出现一致的群体性病症,建议到同一家医院找同一个医生就诊,这样可以形成一致的诊断,作出基本诊断结论,对打官司有利。

再次,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由其进行深入调查、鉴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当地环保部门、环保公益组织委托鉴定或得出结论,诉讼的证明力会更强一些。

一方面当地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受害人收集初步证据、有了医疗诊断和鉴定结论,可以向法院起诉污染企业要求民事赔偿,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的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此类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往往因为受科学知识或技术手段的限制,对污染的发生和危害程度难以有准确的认识和了解,由受害人提供证据来说明自己所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和实际障碍。因而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成为受害人证明的对象。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的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证实对象主要包括:

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4个要件:1、侵害行为;

2、损害结果;

3、行为人的过错;

4、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大要件就是需要通过举证加以证实的对象。

2、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污染受害人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①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②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环境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劫难,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旧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②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③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④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失的,有关责任者依法免于承担责任。

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举证能力加以证实。

所谓的因果关系是人们从长期实践经验中所总结出来的就前后两种现象所存在的带有内在规律性的必然联系。根据经验来看,如果前一现象必然导致后一种现象出现,那么这两种现象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若加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将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要是在身边发生了环境污染侵权事件,那么受害者在积极进行治疗的同时,还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日后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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