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包括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规范,契约就是合法的。
契约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规范,就是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放弃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承诺书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村内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总称。根据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村民代表,而放弃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承诺书并不影响其成为村民代表,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民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村集体成员身份。这种情况下,这些村民的承诺书可能会被用于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在涉及土地使用、审批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在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时从中谋取私利等。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予以撤销,并由违反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四)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有关文件、破坏有关记录、其他方式损害村民利益或者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
因此,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承诺书等手段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村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契约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规范,就是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村内企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总称。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民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村集体成员身份。这种情况下,这些村民的承诺书可能会被用于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予以撤销,并由违反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四)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有关文件、破坏有关记录、其他方式损害村民利益或者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因此,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承诺书等手段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村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怎么确定?
414人看过
-
如何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93人看过
-
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后土地怎么算
415人看过
-
农村经济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对农村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证明文件。
211人看过
-
哪些人可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16人看过
-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362人看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 更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时,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
-
怎样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23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有哪些, 取得该成员资格的方法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⑧]。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
-
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0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特殊群体人员,如超生子女、轮换工、出嫁的姑娘、入赘的女婿,尽义务但户籍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如国家或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地方均未规定,一般原则上应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两个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