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2、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一、初创企业实施干股激励要注意什么
(1)需制定干股分配比例的标准
如果企业目前的规章制度未健全,也没有较为完善的薪酬体系可以对干股分配的比例作为参考,会造成员工心理不平衡。
(2)企业得设立关于获取干股的绩效考评机制
当某个员工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他就可以成为干股的激励对象,这样才使得员工有前进的动力。
所以,企业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获取干股的绩效考评进行长远规划。
(3)需确定并告知员工干股收回的条件
干股的约束较少,如果不告知员工干股收回的条件,员工在拿到干股的兴奋劲过了之后,
就会对干股给到的利益习以为常,从而丧失工作动力。
(4)需签订书面协议
在实施干股激励时,对企业来说,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员工;对员工来说,更有安全感。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干股分红的权益与义务
365人看过
-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10%
409人看过
-
离婚股权分割的权利与义务
151人看过
-
民办学校股东权利义务是什么?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437人看过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101人看过
-
继子女权利与义务: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347人看过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更多>
-
隐名股东的义务与权利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08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权;授权名义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请求救济被损害的股东权利的权利。隐名股东的义务包括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以及全面履行与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的义务。
-
实股与干股的定义台湾在线咨询 2025-01-03实际发行的股票,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意义,需要实际的出资,并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将实际发行的股票进行转让。 干股是公司无偿赠送的股票。通常用于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近某些有影响力的人。赠送干股需经董事会同意,因为这也涉及股东权益,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减少。
-
隐名股东有股东权利吗?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
-
义务与权利的界限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4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权利的界限即义务;义务的界限即权利。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
-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地位与权利义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7(1)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以及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