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七条妇女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妇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告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受理检举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23%。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重视选拔女领导干部。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凡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均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在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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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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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54条规定内容?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30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