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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