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务派遣中特别规定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与以下三种情况有密切联系: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1、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过程
最早办理针对国内企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除了原有的国有外服公司外,更多的是劳动人事部门人员自己投资或者劳动人事部门人员具体指导开办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由于当时对劳务派遣限制规定较少,实施劳务派遣能够规避用人单位诸多风险,因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些没有运作几年的公司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一些劳动法专家(包括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劳务派遣立法上诸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加上对三性岗位定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体现,导致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些投资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发展规模已经与国有外服公司相抗衡,成为运作劳务派遣业务的主力军。
2、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实际注册不到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但实际情况为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租个办公室,雇几名员工,再加上几台电脑就开展业务。实际注册资金是多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是否能承担责任?只有出了事才会知道。
3、日常收取的服务费不足承担责任
除了几个国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外,其他劳务派遣公司要收取较高的服务费除非自己的人脉与服务单位关系比较特殊。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办的劳务派遣公司较多,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每月收取的服务费除支付日常开支外,剩余的每年都不足分红,再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如果要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其自身都不能自保,何况谈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员工实际安排的岗位大部分为非法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正是条款中的一般被有关专业人士抓住,出现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任何岗位都可能安排劳务派遣员工,最典型的是有的公司除了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外,其他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员工,差点形成全民派遣。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岗位相对明确,但由于具体的规定一直没有出台,造成了现阶段不是劳务派遣的岗位也安排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现象。有的劳务派遣员工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投诉,相关人员由于与劳务派遣公司诸多的关联性,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以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故意不作为。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12月给原劳动部对三性岗位的解释,均说明现阶段不少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非法派遣。对于这类非法派遣行为,应当在后期立法时对非法派遣期间员工的工龄如何计算给予明确规定(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司法解释已对用人单位通过非法派遣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行为认定为无效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三、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国际劳工条约规定下学术争议较少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虽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最早在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审议稿出现,之后的几次审议稿一直沿用,但对于派遣性质的规定完全不一样。
第一次审议稿出现的是劳动力派遣,它是以双重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接收单位。而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更名为劳务派遣,它是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名称仍然为用工单位。无论这两个学派对派遣性质如何认定有分歧,但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他们在前期立法调查中应当非常了解。这也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审议稿中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现在回头看这条让劳务派遣公司头痛的规定,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担当遏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减少用人单位在三性岗位外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现已实施了两年九个月,从劳务派遣实际运作情况看:它在北京、广东等经济发展地区的无序发展,已经被有关人士认为它已经驾空了《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时已经明确用人、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三性岗位迟迟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故意非法派遣,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已受到很大的威胁。立法上的连带赔偿责任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对用人、用工单位起不到任何的扼制作用,相反到成为用人、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依据。只有尽快、全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操作规范,对前期非法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才能让现阶段无序的劳务派遣走向有序,让劳动者还原其本身身份。
装修贪便宜出事故业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市某休闲会所重新装修,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贺某,贺某又转手给没有装修资质的全某,全某雇人做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业主请游击队装修,出现安全事故被索赔的案件。
2013年9月,我市某休闲会所重新装修,为节约成本,会所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贺某,贺某又将业务转包给同样没有装修资质的全某,全某再雇佣刘某为其从事木工工作,并约定工钱180元/天。
可在工作过程中因锯片爆炸,刘某左手食指被割断,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休闲会所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约17000元,后因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接受全某雇佣,受其管理,从事其指派的工作并领取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休闲会所明知贺某不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却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贺某,而贺某亦明知全某同样不具备装修资质,仍将工程转包给全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休闲会所、贺某、全某共同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小兵说,如今很多人在装修时,考虑到选择正规装修公司的价格远高于没有资质的游击队,往往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游击队,但这些无资质的游击队既缺乏管理约束,装修质量也难以保障。同时,要是出现安全事故,雇主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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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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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每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要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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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全责责任,事故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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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可否同时要求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3不可以,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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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承担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26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也就是实际工作的,发工资的单位,并没有和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场所工作,受到用工单位的安排和指示,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负有责任去提高安全的劳动条件。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实际上用工单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一起,做为共同被告,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无论哪一方,都有责任支付全部赔偿,一方全额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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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还可以要求其他用人单位赔偿吗?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6你的交通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那么你所在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标准全额赔偿你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你单位在承担你的工伤损失后,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