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用工单位需要和其他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00:39 239 人看过

为什么劳务派遣中特别规定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与以下三种情况有密切联系: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1、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过程

最早办理针对国内企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除了原有的国有外服公司外,更多的是劳动人事部门人员自己投资或者劳动人事部门人员具体指导开办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由于当时对劳务派遣限制规定较少,实施劳务派遣能够规避用人单位诸多风险,因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些没有运作几年的公司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一些劳动法专家(包括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劳务派遣立法上诸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加上对三性岗位定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体现,导致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些投资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发展规模已经与国有外服公司相抗衡,成为运作劳务派遣业务的主力军。

2、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实际注册不到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但实际情况为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就是租个办公室,雇几名员工,再加上几台电脑就开展业务。实际注册资金是多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他们的服务质量如何?是否能承担责任?只有出了事才会知道。

3、日常收取的服务费不足承担责任

除了几个国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外,其他劳务派遣公司要收取较高的服务费除非自己的人脉与服务单位关系比较特殊。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办的劳务派遣公司较多,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每月收取的服务费除支付日常开支外,剩余的每年都不足分红,再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如果要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其自身都不能自保,何况谈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员工实际安排的岗位大部分为非法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正是条款中的一般被有关专业人士抓住,出现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任何岗位都可能安排劳务派遣员工,最典型的是有的公司除了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外,其他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员工,差点形成全民派遣。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岗位相对明确,但由于具体的规定一直没有出台,造成了现阶段不是劳务派遣的岗位也安排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现象。有的劳务派遣员工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投诉,相关人员由于与劳务派遣公司诸多的关联性,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以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故意不作为。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12月给原劳动部对三性岗位的解释,均说明现阶段不少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属于非法派遣。对于这类非法派遣行为,应当在后期立法时对非法派遣期间员工的工龄如何计算给予明确规定(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司法解释已对用人单位通过非法派遣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行为认定为无效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三、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国际劳工条约规定下学术争议较少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虽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最早在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审议稿出现,之后的几次审议稿一直沿用,但对于派遣性质的规定完全不一样。

第一次审议稿出现的是劳动力派遣,它是以双重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接收单位。而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更名为劳务派遣,它是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名称仍然为用工单位。无论这两个学派对派遣性质如何认定有分歧,但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他们在前期立法调查中应当非常了解。这也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审议稿中第十二条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现在回头看这条让劳务派遣公司头痛的规定,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担当遏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减少用人单位在三性岗位外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现已实施了两年九个月,从劳务派遣实际运作情况看:它在北京、广东等经济发展地区的无序发展,已经被有关人士认为它已经驾空了《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时已经明确用人、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三性岗位迟迟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故意非法派遣,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已受到很大的威胁。立法上的连带赔偿责任已经在一定意义上对用人、用工单位起不到任何的扼制作用,相反到成为用人、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依据。只有尽快、全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操作规范,对前期非法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才能让现阶段无序的劳务派遣走向有序,让劳动者还原其本身身份。

装修贪便宜出事故业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市某休闲会所重新装修,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贺某,贺某又转手给没有装修资质的全某,全某雇人做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业主请游击队装修,出现安全事故被索赔的案件。

2013年9月,我市某休闲会所重新装修,为节约成本,会所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贺某,贺某又将业务转包给同样没有装修资质的全某,全某再雇佣刘某为其从事木工工作,并约定工钱180元/天。

可在工作过程中因锯片爆炸,刘某左手食指被割断,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休闲会所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约17000元,后因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接受全某雇佣,受其管理,从事其指派的工作并领取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休闲会所明知贺某不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却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贺某,而贺某亦明知全某同样不具备装修资质,仍将工程转包给全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休闲会所、贺某、全某共同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小兵说,如今很多人在装修时,考虑到选择正规装修公司的价格远高于没有资质的游击队,往往为了贪图便宜而选择游击队,但这些无资质的游击队既缺乏管理约束,装修质量也难以保障。同时,要是出现安全事故,雇主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用工单位撤岗解聘派遣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公司(用工单位)工作。一个月前,公司因为经营方向调整,撤销了我所在的部门及岗位,并将我退回到了劳务派遣中心。近日,劳务派遣中心以无能力为我推荐合适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虽然一再提出异议,但劳务派遣中心固执己见,拒绝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对吗?律师解答:劳务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务派遣中心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只有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劳务派遣单位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该法第39条所列举的6种情形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2023-06-14
    137人看过
  • 喝酒导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涉及到同饮者在酗酒致死方面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事宜时,必须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判断。当酒精中毒事件发生且同桌酒友存在如下行为之一时,他们应该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首先是强制性的酒精饮用劝诱。这种行为表现为强烈的灌酒、语言威胁、打压对方以及在对方拒绝之后仍持续骚扰等方式。只要有证据表明是出于强制的目的进行的这个行为,那么建议饮酒者应对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是,明知同伴患有或无法承受大量的酒精,却仍然不加干预地继续鼓励其饮酒。如果在明知同伴无法承受大量酒精情况下,由于饮酒而引起诸如心脏病、高血压之类的疾病并导致其残疾或死亡,那么这位答应让他饮酒的朋友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第三个可能的责任因素是,未能对已经酩酊大醉的朋友进行适当的照看。例如,当饮酒者正处在失去或濒临失去自我控制权、意志模糊难以独自行动的时候,同饮者却未能将其送到医院或将其安全送返家中,这种情况下万一不幸发生了
    2024-08-14
    427人看过
  • 员工逃逸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的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大货车先后撞击而死亡。因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郑某家属要求司机所属的物流公司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家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人民币8.6万多元。案情回放2004年10月29日傍晚,郑某在穿越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客车司机高某见状驾车逃逸,货车司机黄某拔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查找到高某,并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高某与死者郑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郑某家属9万元。警方同时顺藤摸瓜找到了物流公司,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大货车司机黄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警方调查的结果证实,事故发生时黄某受宅急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黄某涂掉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梁和油箱在此前刚
    2023-04-26
    207人看过
  • 侵权责任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吗?
    一、侵权责任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吗?侵权责任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职务活动时,侵犯了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二、职务行为的特点是什么?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
    2023-06-16
    353人看过
  • 连带赔偿责任的分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案,裁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月起,老吴一直在寿光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07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老吴,自即日起老吴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09年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金融公司辩称,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在2007年11月后老吴的身份已变为劳务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给劳务公司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公司辩称,为了规避《劳
    2023-07-02
    164人看过
  • 职工车辆停放单位时丢失,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告封某系被告万盛区某煤矿的职工,于2007年5月27日购买了一辆大阳牌DY150-5型摩托车用于上下班。2007年9月7日早晨7时许,原告下班时发现其停放在被告单位的摩托车丢失,当即向万盛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以被告负有对该车保管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费5100元。【审判】万盛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为自己上下班方便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被告处,但原、被告双方对该车的保管并未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安全保护既无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己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被告就应当对职工的财物有保管的附随义务,无证据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封某要求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某煤矿赔偿摩托车费51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
    2023-12-08
    128人看过
  • 合同期间确诊癌症,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非因工受伤,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之后如果不能从事调整的工作岗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1、如果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是情形消失后刑罚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关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2023-07-11
    352人看过
  •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2006年2月,黄某被重庆市某学校聘请为代课老师。2012年7月暑假后,校方一直未给黄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2日,黄某向学校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黄某诉求,裁决学校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5200.00元与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1256.00元。校方不服遂提起诉讼,认为《社会保险法》没有关于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应支付黄某失业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劳动仲裁结果;后校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学校黄某是否应赔偿黄某失业保险金?黄某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而学校与黄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为其依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导致黄某在终止劳动合同
    2023-02-18
    487人看过
  •  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上班期间撞人承担责任?
    这段内容讲述了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果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员工在撞人中也受到了伤害,则无论员工是否负有责任,其自身损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果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在撞人中也受到了伤害,则无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其自身损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可申请工伤认定,则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员 工 遇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 工 伤 认 定 如 何 办 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医疗机
    2023-09-07
    210人看过
  • 如果银川不签订工伤赔偿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银川市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预防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如果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让我们来看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报酬>P>>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2条:如果雇主位于同一地点,雇员签署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但自雇佣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每月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且
    2023-05-07
    146人看过
  • 工伤赔偿需要单位承担吗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的项目不尽相同,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上述是否都由单位赔偿,应按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1、单位缴纳过工伤保险的,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项目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当然如果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导致存在差额的,则相应的差额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2、单位未替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开户的,所涉及的所有赔偿应全部由单位承担;3、单位替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但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补缴的,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社保部门和公司协商承担,补缴之前发生的由单位承担。一、工伤认定之后接下来做什么?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下来以后,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
    2023-03-10
    269人看过
  • 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一、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如下:1.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2.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受到影响,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二、担保人应当具备的资格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
    2023-04-25
    111人看过
  • 车里的其他人要承担责任吗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一、发生车祸对方全责怎么处理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定损中心(除非有人受伤,否则不需要向交警报案了,即使交警来了也不会给开单子的,还是叫去定损中心处理)。2、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定损员在一起集中办公的,填一张互碰责任书什么的,然后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记住带好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无责方也要带着的)。3、定损中心一般都和修车厂挂钩的,如果定损以后就决定在那里修,那么就一分钱也不用交,无责方修好车去拿车走人,不过要把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给对方(注意,无责方也需要提供交强险保单复印件)。4、如果不在定损中心的修车厂修,那么就拿好对方的保险公司报案号,把车开到平时修车的4S店或其他修车厂,报案号告诉
    2023-04-07
    191人看过
  • 如何理解工作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民事侵权纠纷领域,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不宜适用民事侵权领域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可参照适用有利于保护劳
    2023-06-08
    27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每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要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 工伤单位全责责任,事故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6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交了工伤保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可否同时要求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3
      不可以,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承担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26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也就是实际工作的,发工资的单位,并没有和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场所工作,受到用工单位的安排和指示,那么,用工单位就应当负有责任去提高安全的劳动条件。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实际上用工单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一起,做为共同被告,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无论哪一方,都有责任支付全部赔偿,一方全额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还可以要求其他用人单位赔偿吗?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6
      你的交通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那么你所在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标准全额赔偿你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你单位在承担你的工伤损失后,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