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职工医保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6:08:18 142 人看过

南府发〔2012〕4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如下情形的,应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增减变动手续。

(一)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破产等情况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法律文书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人员、或因职工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以及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退休等使参保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在每月10日前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人数增减变动手续。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缴;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缴。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和个人于变更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随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额,并按规定的缴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条参保单位每月应按规定方式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发生以下情形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单位确因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缓缴,缓缴期最长为90天。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缴费或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拍卖、撤消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和改制时,必须清偿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改制成本统筹考虑。

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起,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应当补缴。按现行政策规定的统筹地区内退休人员、或由在职转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不到本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破产、关闭、拍卖、撤消或注销、合并、分立、转让和改制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及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足所差年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保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用人单位追补缴当年或历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持生效的仲裁或诉讼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按一年或半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按一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选择按半年缴费的,正常缴费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至9月缴纳当年7月至12月保费,每年的1月至3月缴纳当年1月至6月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首次参保等待期为自缴费当月算起3个月;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可办理补缴,等待期自缴费当月算起3个月,等待期满后次月起,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离开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中断缴费的,续保期为中断首月算起3个月。在其续保时,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缴或未在续保期内补缴的,续保后的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按首次参保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所属年度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变更为参保单位职工参保的,已由个人缴纳的当年度剩余月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在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从其本人退休次月或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随单位整体享受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保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年限均为应参保年限,其应参保而实际未参保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补缴。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执行。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或享受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统筹地区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标准按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执行。

对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补缴或逐年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23.33%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45周岁(含本数)以下的在职职工,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退休前的在职职工,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以下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45周岁(含本数)以下的人员为1%,4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达到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为1.4%。

(三)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或平均养老金的3.8%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本息归参保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结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卡是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结算凭证,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卡并及时进行结算。参保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医疗保险卡的发放、使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单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由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属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其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随本人转移。

(二)统筹地区外转入我市参保的人员,由接收单位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参保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结算

第二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及转诊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方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二)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必须按规定报请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三)转院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应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四)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等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五)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应由参保个人按政策自付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的,持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或本人现金支付结算;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次数计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二)住院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规定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时,差额部分结转下一次住院时与第二次住院规定起付标准累计结算。

(三)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标准如下: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支付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最高标准为30元/床·日。

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第二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定项目种类及范围

1.门急诊留观:主要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严重脱水、休克、有抽搐症状或昏迷不醒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突发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中毒、淹溺、触电、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以及其他疾病,由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2.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性脑萎缩、骨折恢复期、慢性心血管疾患所致心功能不全、各种原因所致的尿潴留需留置导尿管、慢性衰竭、慢性尿毒症等行动不便的患者。

3.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①非放、化疗,②放、化疗;(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慢性肾功能不全:①非透析治疗,②透析治疗;(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慢性充血性心衰;(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高危组);⒂甲亢;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⒄帕金森氏综合征;⒅系统性红斑狼疮;⒆再生障碍性贫血;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比例经审批后,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个人按比例支付,

标准如下:

1.门急诊留观: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相同。

2.家庭病床:在职职工,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

3.门诊大病: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交门诊大病申请,经评审认定后,自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1)各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经批准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在职职工个人支付1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和92%。

(2)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外,在1个月内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月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大病统筹支付待遇有效期为一年,门诊大病治疗卡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主要包括: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医疗检查项目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检查项目。

(二)特殊治疗主要包括:

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及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

2.肾脏移植、心脏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体内人工器官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6.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治疗项目。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标准如下:在职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个人自付15%,统筹基金85%。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因病情需要,在特殊治疗中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发生的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标准如下:国产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70%;进口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50%。

因病情需要,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医用材料(不含体内置入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统筹基金参照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规定支付比例结算。

经批准的单项费用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用血属于下列情形的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一)急性大出血(含术中大出血)、出血性休克等急危重症抢救用血;

(二)大面积烧伤必须的血液治疗;

(三)血友病及其它血小板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须成份输血治疗;

(四)因疾病、化疗、放疗导致骨髓抑制或衰竭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及粒细胞减少而导致出血或严重感染须成份输血;

(五)其它血液成份缺陷导致出血(先天性或后天性FⅡ、FⅤ、FⅦ、FⅩ、FⅪ和FⅧ因子缺乏症)的血液治疗;

(六)因疾病等原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障碍或严重贫血必须的输血治疗。

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用血费用(不含无偿献血可报销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先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医疗保险卡结算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参保人员缴费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待遇按年度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积计算,医疗终结时按缴费月数结算,年末按实际结算。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30%享受;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70%享受。

第三十三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

第六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管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服务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诊疗质量,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改善硬件设施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划和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行政区域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确定为2004年1月1日。

(三)个人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个人建立的,专门用于储存按规定标准划给参保个人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特殊账户。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是指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资金总额。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和不同项目的起付标准不同。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七)门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二、三级)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八)家庭病床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家庭开设的病床。

(九)特殊检查是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检查。

(十)特殊治疗是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

第四十一条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参保人员中发生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十二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配套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三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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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停保状态且未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办理关系转出的。二、申报材料:(一)办理参保缴费凭证1.个人办理(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书,原件1份。2.单位批量办理《社会保险批量转移名单》,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二)办理转移单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1份。一、医保跨省转移需要什么手续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5、转出地经办机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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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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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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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城镇参保职工如何就医、购药1、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并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对未出示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3、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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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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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机构:济南市医保办申报条件:正常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办理所需证件:医保卡、身份证等办理流程:正常住院治疗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押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根据病种的不同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医院责任: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使用乙类药品及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提前告知患者。超标准的床位费,发生“三大目录”外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医疗费收据及结算单。出院带药:参保人病愈出院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转诊转院市内转诊转院: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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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失业待遇
    就业转失业人员待遇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其重新就业时,在新录用单位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2.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可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本人如不继续缴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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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关于强制参加职工医保规定《细则中明确规定: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二)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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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病救助类别第一类:1、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肾移植术;3、肝移植术;4、人工瓣膜置换术;5、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第二类:1、胸部肿瘤(肺癌、食管癌、纵隔肿瘤、胸膜间皮瘤、乳腺癌);2、腹部肿瘤(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胆囊及胆管癌、胰腺癌);3、淋巴、血液系统肿瘤(恶性淋巴瘤、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4、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胶质瘤、脑膜瘤(恶性))。第三类:1、头颈部肿瘤(鼻咽癌、上颌窦癌、扁桃体癌、喉癌、舌癌、甲状腺癌);2、泌尿、生殖系统肿瘤(肾癌、膀胱癌、前列腺癌、睾丸肿瘤、阴茎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恶性滋养细胞肿瘤);3、骨及皮肤、软组织肿瘤(骨肉瘤、尤文氏肉瘤、软组织肉瘤、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4、转移性恶性肿瘤(原发灶不明的转移癌、脑转移瘤、骨转移瘤、肺转移瘤)。第四类:1、脑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坏死、急性亚急性肝坏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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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出台
    近日,重庆市出台《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在今年年底前,非市级统筹区的27个区县(自治县)在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方面,调整为与市级统筹区一致。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联网。也就是说,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区和非市级统筹区的鸿沟将被弥平,就医可自主选择市区医院,报销费用实现无障碍。据了解,实行市级统筹后,重庆市与区县将统一参保项目,统一参保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要求,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市民,将统一使用全国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从而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时结算。据悉,实现全市统筹之后,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另外,重庆市政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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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怎么办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1)省内转移。2009年,我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新就业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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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或单位外派驻外工作(学习)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2、随子女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退休人员,无异地户口的,凭子女的异地户口以及有效的关系的人员异地户口(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凭以上申请资料,市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申请,五县(市)参保人到五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人可选择异地两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异地就医登记的定点医院,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参保人凭表享受异地就医登记待遇。办理时间全年均可受理申请(正常工作日)。办理地点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市社保局2楼职工医保科附近公交联系电话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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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本市城镇职工与外埠城镇职工区别
    城镇职工,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两种。都是相对于本地居民而言的,居民是指户口所在地为本市居民。外埠城镇户口和外地城镇户口没有区别,都是相对于本地而言,比如您需要在北京办理某些业务,但是您的户口不是北京的,那么此时你的户口所在地就被称之为外埠城镇或者外地城镇户口。一、个人可以办社保吗个人是可以办社保的,这里所谓的个人社保是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过,办理个人社保的个人必须有本市城镇户口,这样本市城镇才有档案,档案能存到职介所或人才市场;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当地职介所或人才市场办理自己缴费参保;农村户口没有档案,暂不能按此办理个人参保。二、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社保的区别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社保本质相同,但是有不同的类别,这就是区别所在。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社保区别主要是根据人群来划分的,城镇职工社保包括五险,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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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南宁市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异地急诊就医、异地安置、异地居住或工作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办理材料:1.备案材料或审批材料:《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或《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外地区住院审批表2.医疗费用材料:病历、发票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或相关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转账材料:具有转存功能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5.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1:附件2:办事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2.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3.审核通过后转款至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地点南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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