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大要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31 06:00:08 205 人看过

该段文字讨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处分性指行为产生效力;特定性指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单方性指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决定;外部性指行为针对外部对象。这些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独特的性质。

处分性指的是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才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3.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4.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

行政行为特征是指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主体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其行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意志性体现在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时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2. 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行为,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面的决定权,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无权干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需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才能使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4. 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

5. 行政行为可诉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总之,行政行为具有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中,这些特征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从而保证了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行政主体意志性、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而保证了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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