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预审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199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建议书及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作为该建设项目立项及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境内所有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及时初步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的申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应办理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签署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纳入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四)对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的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项目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并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现场勘察表》。
现场勘察如下主要内容:是否处于水源保护区;是否符合城市环境规划和功能区要求;是否影响生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环境现状及废水排放去向;如果是改、扩、迁项目,原生产工艺所产生的污染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及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签署不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认为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并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求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针对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作出下述处理。
第九条对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管理,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未明确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可降低一个等级
(一)老污染源达标的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在已进行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已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的热电厂的区域内建设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专题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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