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23:26 449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1-10生效日期:2001-01-01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国税发[2000]188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安徽省范围内有关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出厂价格等信息的采集、报送,以及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范围及计量标准第三条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第四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第五条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如下:?25*(64+20)毫米全包装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25*(69+25)全包装25*(69+25)硬盒翻盖25*(72.5+27.5)全包装25*(72.5+27.5)硬盒翻盖25*64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第六条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为:?(一)条装卷烟的计量标准为200支;?(二)异型包装规格(如听装、筒装、扁盒装、拼装等)卷烟,按同牌号条装卷烟折算。??第三章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甲、乙、丙类卷烟均纳入计税价格信息采集范围。?卷烟计税价格信息包括: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和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第八条地产卷烟的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为各级国税机关选择的本省省会城市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的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但不包括已经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并在所在地市、县(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在当地选择零售单位采集。?第十条卷烟生产企?瞪⒃诒臼∈』岢鞘邢鄣乃信坪拧9、娓窦住(14)摇1、嗑硌痰氖』岢鞘惺谐×闶奂鄹瘢墒【指涸鸩杉?第十一条负责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的国家税务局,必须选择3个以上的零售单位作为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第十二条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计算方法:?(一)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为计量单位进行采集;?(二)将采集点全年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按加权平均法逐一计算出各牌号、规格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专销其他地区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局,由省局负责在省会城市采集。?若省会城市也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则区别如下情况处理:卷烟专销省内的,由省局通知专销地的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协助采集;卷烟专销省外的,由省局联系专销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助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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