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进一步推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下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住房保障由计划经济下的单位保障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调节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将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帮助企业职工安居乐业,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近几年来,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达到18.59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余额25.48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4.48亿元,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但仍约有12万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部分职工主要分布在私营、外资企业,住房条件较差。近几年随着住房价格上涨,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有积累的趋势,不利于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企业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5-11%的额度,为职工缴存并积累基本住房消费储金,专项用于职工购、建住房,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是一个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长效机制,是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所以,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高度出发,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面上推行。按稳定推进、依法推行、尊重企业意见的要求,力争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已建立企业职工数的10%以上;争取在2010年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达到全覆盖,构筑起比较完善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结合实际,把握推进的总体原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推进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要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所谓“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许企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按现有的规定缴存比例一步到位;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所谓“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和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率先全部、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改制企业可先恢复建立;在同行业经营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影响较大的企业先建立。
四、完善现行政策,提高制度的适应性。根据企业实际,完善现有的支取使用和贷款政策。公积金支取使用政策,应与企业职工流动性增大的新情况相适应。适当扩大支取范围,适度放宽职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的支取条件。要扶持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最高限额。要方便职工申请,规范办事程序,增加还款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因此,要大力加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要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送到广大职工手中,争取广大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促使企业经营者知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使企业职工懂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通过大力宣传,统一各方面认识,使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得以平稳推开,顺利实施。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仍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要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建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力量。要将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扶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督查、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贸、建设、工商、财政、工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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