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多少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50:17 260 人看过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多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节严重、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在更高的层次上。

为查明案情,鉴定期间不计入公安办案期间。

2。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什么。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处罚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2)从处罚程序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强制处罚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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