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过继的条件是什么
过继孩子需要的手续:过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
收养的孩子办理户口的流程如下:
1.先申请收养证明。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能确实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
2.然后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孩子的身份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对孩子予以登记户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收养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办收养证的部门一般是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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