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1:05 494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产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加强管理,制止高价转租公房、牟取不正当收入,各级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经营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营业用房问题,以利第三产业的发展。

过去我市所作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时,请迳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最近我们对我市经营第三产业有偿借用民用公房的情况做了初步调查。调查中了解到,全市有偿借用房管部门直管民用公房经营商业、服务业的集体或个体业户有一千一百九十多户,房屋使用面积达二万二千多平方米。这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就业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住户在出借公房中向借房业户索取过高代价的问题。据对和平区的调查,有的住户借出仅有几十平方米的公房,每月索取代价竟高达一千四、五百元,最低的也少于二百五、六十元。另外,应由出借人交纳的租金及税金,也转嫁给借房业户,从而加重了业户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制止高价出借公房、谋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私自转租、转让、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今后也不准有偿出借民用公房。凡经营第三产业所需营业房屋,都要通过商业街整体改造,用房单位调迁安置,承租单位或住户让出租用权,住户自腾自营,用户直接向房管部门租用等渠道解决。

二、对现已将民用公房借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三产业的,可以继续出借,但要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出借人可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向借房者收取十一元、十三元或十五元的酬金,并按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四元、五元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三、已出借民用公房,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后,不得自行提高酬金标准、转嫁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交租。否则,要认真追查,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双方处以罚款,直至由房管部门收回其公房租用权。在借用手续规定的期限内,出借人不得借故收回或强行搬回借出的房屋,否则,要退回已收取的酬金,并负责赔偿借房业户的经济损失。

四、对出借民用公房的住户,经查实另有合理住房的,房管部门要收回其借出的公房租用权,以协议租金标准直接租给经营第三产业用户。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前全市人均居住水平,但自愿将其居住的公房租用权让出,支持第三产业的住户,可按让出的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五十元的让房补贴费,由用房业户一次付给。让出的公房由房管部门以协议租金标准直接租给用房业户。

五、凡门市住宅房与非门市住宅房互换时,必须事先到房管部门办理互换手续,并严禁以任何名目向对方索取代价。

六、凡开发、利用房管部门直管民用公房开办第三产业的,必须按规定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然后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七、单位自管房和自有私房,出租给业户经营第三产业,其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元。对用自住公房或通过换房开办第三产业,经营修理、理发、食杂、缝纫等行业的,其租金可按现行工商业租金标准执行。其它行业均按商业用房成本租金标准(按地区不同,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四元、五元)交租。

八、过去按照沈工商字〔1985〕1号、沈房地字〔1985〕4号文件规定精神借出的民用公房,对出借人或借房业户拖欠房管部门的租金,仍须按原规定标准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要勒令其停止营业,严重的要收回其公房租用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
    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一、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
    2023-06-09
    252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四、购房入户条件
    2023-06-10
    47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通知如下:一、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除经济适用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为做好新规定出台后的工作衔接,市政府决定对目前拟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这项工作由市土地房产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2000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尚未取得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2001年3月31日前提出项目清单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大备案。
    2023-06-10
    110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六月八日)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拆除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规定如下:一、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拆除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划,审批房屋拆除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参与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对从事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政策及技能培训。(五)组织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六)掌握并及时发布房屋拆除安全信息。二、承担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实施方案
    2023-04-22
    20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自愿组合为前提,以联合协作为主要方式,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
    2023-06-12
    462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
    2023-06-10
    413人看过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
    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有关精神,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特殊援助与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对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政策衔接按照文件规定,“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上述协保人员家庭在申请低保时,此项生活补贴应视作本人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已在低保范围内的上述协保人员,应通过复审及时核实其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低保标准予以补足差额。二、关于低保家庭中大年龄协保就业人员的政策衔接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
    2023-06-09
    278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5]184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9月1日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妥善解决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特困企业职工安置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指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生产经营难以维继,职工生活长期得不到保障,无法通过其他形式实现改制的国有企业。二、试点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试点企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本意见的规定,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就参加试点形成决议,连同请示等一并报企业主管部
    2023-06-12
    265人看过
  • 南京市人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3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为旧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小区整治出新总体工作要求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旧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管企业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执行长期监督考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推进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为改善旧小区广大群众的生活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提高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流通领域建立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立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鼓励性准入与限制性准入相结合、经营者自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自律,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管理,是加强流通
    2023-06-07
    95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ΟΟ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土地管理局(二ΟΟ一年九月五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精神,为加大土地整理力度,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缓解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矛盾,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通过土地整理报省国土厅按比例获取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单独记帐,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使用。使用折抵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
    2023-06-10
    464人看过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20050317文号:鞍政办发[2005]17号发布日期:2005-3-17执行日期:2005-3-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对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2003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鞍山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结合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由于这部分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存在市、区两级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调查、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脱节,管理区域特别是千山区城区主干道以及鞍千路、鞍海路、鞍辽路、鞍腾路、鞍岫路、鞍刘路、矿工路道路中
    2023-06-10
    229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济南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为保证我市出口退税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负担原则(一)2004年1月1日(含)后(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属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23-06-07
    422人看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任务,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调整低保标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落实中央、省有关“不断提高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沈阳”的具体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将起到重要作用,必将使我市城乡更多的困难群众进一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使其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
    2023-06-09
    25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南充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产假的公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假的法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7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 房地产开发商由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北京市民政局房产管理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县劳动者产假规定的公告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16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妇,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