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基本情况、主要业务、申请许可证件的全称、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裁播放)、播放范围等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按内容填报,需申请人签章
需申请人签章,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必须详实细化
需申请人签章,监控方案必须详实细化
按简历表填报;提交设备品牌、技术参数、型号、序列号等,需申请人签章
如不是宾馆饭店,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则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在工商备案的章程,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需申请人签章
需法人签名,申请人盖章
申请机构只能委托本机构员工为代理人,需核原件,所提交材料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接受受理审查,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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