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其出售
2004年11月,欧*春在举行婚礼前携未婚妻到某购物中心买首饰。在珠宝拒台前,欧*春的未婚妻看中了一枚钻戒。欧*春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钻戒买下。2005年3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欧*春将钻戒交给朋友拿到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出乎意料:该钻戒是假胃的。欧*春当即找到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拒要求赔偿。珠宝专拒的老板表示,该专拒出售的珠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绝对有信誉保障,不可能出现假冒商品,欧*春的钻戒肯定不是从该专柜购买的。欧*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珠宝专拒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某珠宝专柜承认欧*春在该专拒购买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枚属实,但认为该钻戒与欧*春所持的假钻戒显然不是同一枚,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欧*春所持的经鉴定为假的钻戒是否为从某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无论是欧*春还是某珠宝专柜,举证证明这一事实都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判由谁承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本案中,欧*春已经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首先,欧*春提供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欧*春提供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的钻戒为假冒的主张。结合这两项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曾发生过购买钻戒的交易行为),得出欧*春在某购物中心珠宝专柜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结论是合乎情理的。这种盖然性依通常的认识是存在的,并且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欧*春的主张初步成立。也就是说,此时欧*春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了珠宝专柜一方。那么,某珠宝专柜是否提供了足以推翻欧*春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呢?某珠宝专柜的否认性主张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否认欧*春在某珠宝专柜处购买的钻戒是假冒商品。这是针对欧*春提出的所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事实主张的反驳;二是某珠宝专柜主张欧*春所持的假钻戒与在该专柜购买的钻戒不是同一枚钻戒。这是一个有利于某珠宝专柜的新的事实主张。上述第一层意思的口头反驳与欧*春提供的鉴定结论相比较,显然无法推翻欧*春提供的证据。而某珠宝专柜提出的欧*春所持的钻戒不是在该珠宝专柜购买的新事实主张,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理应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举证责任。但某珠宝专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于某珠宝专柜没有完成已经转移到己方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发生作用。欧*春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由某珠宝专柜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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