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辩护人吴*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吴*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刘*荣、徐*、吴*娟等人不符合合法获取签证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在职证明、派遣书、结婚证、个人完税证明等虚假签证申请材料,并陪同签证、出国及传授应对领事馆签证官员和边防检查询问方法,以此为上述人员骗取了前往英国、澳大利亚两地的出境签证,并收取每人约60,000元至80,000元的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被告人周*为刘*荣伪造了上海***能**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刘60,000元人民币。2010年3月11日,刘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2、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过伪造结婚证、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为偷渡人员徐*骗取了澳大利亚签证,并收取徐80,000元人民币。2010年5月10日,徐持GXXXXXXXX普通护照出境至澳大利亚,逾期滞留至2011年1月23日入境。
3、2010年4月,被告人周*通过伪造结婚证、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为吴*娟骗取澳大利亚签证。2010年5月10日,吴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澳大利亚,至今逾期未归。
4、2010年6月,被告人周*为王*先伪造了***公司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0年8月31日,王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5、2010年10月,被告人周*为徐*卫伪造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6、2010年10月,被告人周*为徐*平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徐*卫、徐*平共同支付被告人周*60,000元人民币。2011年1月9日,徐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7、2010年12月,被告人周*为杨*顺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杨60,000元人民币。2011年2月14日,杨持Gl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至今逾期未归。
8、2010年12月,被告人周*为吉*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派遣书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后收取吉60,000元人民币。2011年2月14日,吉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逾期居留至2012年11月12日入境。
9、2012年5月,被告人周*为陆*进伪造了兴*市**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职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2年6月29日,陆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国。
10、2012年5月,被告人周*为金某某伪造了**公司员工在职证明、境外公司邀请函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了英国商务签证。2012年6月29日,金持GXXXXXXXX号普通护照出境至英国,并于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国。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金某某、魏某、唐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储某某、吉某某、黄某某、赵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证人赵某的普通旅游者申请来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申请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为他人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骗取出境签证共计1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周*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孟*康
人民陪审员蔡*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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