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一般不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企业这类用人单位中,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的身份应当是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具体案例
赵某2014年5月至某石材厂替其舅舅王某从事石材加工工作,一千就是3个月。虽然职工名册上登记的是赵某舅舅王某的名字,但石材厂按该厂的规章制度对赵某进行考勤,不过没有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8月,赵某在加工石材工作中小指和食指受伤。伤情稳定后,赵某向石材厂厂长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石材厂厂长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赵某被确认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石材厂给付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ll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赵某虽为“替人上班”,但也已经与石材厂构成了劳动关系,故能被认定为工伤。
赵某在石材厂已经工作了3个月,石材厂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属于石材厂默许赵某提供劳动。他为厂材厂创造了产值和利润,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赵某工作期间,遵守石材厂的规章制度:赵某的工作内容——石材加工是石材厂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范围。综上,应认定赵某与某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叫衣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由石材厂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骑车上班遇车祸身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118人看过
-
停缴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328人看过
-
因见义勇为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149人看过
-
患上抑郁症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127人看过
-
农民办厂非法用工上班受伤应享工伤待遇
489人看过
-
职工上班手被砸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4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替人上班发生事故,这样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6一、工伤认定基本条件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替人上班”即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三、只是存在工伤待遇的支付渠道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支付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
-
工伤十级伤残, 上班后再上班受伤, 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2不影响您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
-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车祸后还能享受工伤?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4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
-
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是否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